穗劳社养〔
关于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原工作年限的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
一、对申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下称
相关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原固定工身份、进入单位时间及离开单位时间的,便可据此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具体办理程序。
(一)申报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个人保存的可反映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和身份的原始凭证(如工作证、工会证等)、档案转移回执等,按各区现行办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的管理办法,到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填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情况表》(附件一,以下简称
(二)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根据申报人填写的《遗失档案情况表》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先对申报人查找档案的情况进行具体的了解,对认为有可能找到档案、或认为有必要再次查找档案的申报人进行指引,并尽可能协助其进行查找;对确认属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向申报人原工作单位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
联系函交由申报人或挂号邮寄方式送其原单位,提请原单位提供能证实申报人属于固定工身份、进入原单位工作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早时间)和离开原单位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后时间)的原始书证资料(以下简称
(三)原单位应按本办法及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函的要求,本着对申报人负责的态度,认真查找与申报人工作经历和身份有关的原始书证。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协助查找。
对查找到的能证实申报人属于固定工身份、进入原单位工作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早时间)和离开原单位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后时间)的原始书证,原单位复印后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原单位不存在的加盖原单位主管部门的公章),将原件与复印件一并送有关单位审验:市属单位送其主管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或任何一个区劳动保障局,或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中心审验;区及区属街单位送所在区劳动保障局或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中心审验。
各审验单位须对原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审验,对审验通过的复印件加盖工作年限审核专用章。
原单位须在收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发出的《关于协助查找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有关原始书证的联系函》
对无法查找到原始书证的,原单位也应填写《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申报人工作经历的证明》,密封后,在收到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函
申报人须及时将原单位提供的资料交回户籍所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不得擅自拆封。
(四)原单位已提供经审验通过的原始书证复印件,或申报人通过其它途径查找到原始书证的,申报人可携户口本、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