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社培〔20064

关于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集团公司(总公司)、直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劳社〔200690号,附件1)的工作要求,现就本市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运用财政补贴政策,组织用人单位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在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培养我市技能型农民工队伍,帮助农民工提高技能,稳定就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的部署,本市从2006年至2010年,计划组织50万名在穗农民工参加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年均培训约10万人。培训后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达到90%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比率不低于80%2006年的培训任务按省劳动保障厅下达培训7.33万人的要求执行。

三、培训补贴对象

政府实行培训补贴的对象是:在我市已办理就业录用备案的在职农民工(含本市就业前未享受培训补贴的农村户籍在职农民工),以及法定年龄内未就业的外来城乡劳动力。以上人员经培训鉴定取得本市核发的国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政府给予培训和鉴定费定额补贴。

四、培训机构

市和各区(县级市)就业训练中心(含镇、街培训基地)、市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具有培训资格和条件的本市市、区属用人单位,均为本市政府补贴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位)。

五、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分为公共课程和技能课程。根据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生产实际需求,按国家职业标准,重点突出岗位对口技能培训,并以实操培训为主。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技术工种的,须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6号令),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六、培训形式

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可采取以下培训形式:

(一)用人单位自主培训。具有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技能要求,制定本企业在职农民工或拟招用的外来劳动力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核定后,自行组织培训。

(二)行业统筹培训。各行业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通用工种的技能要求,制定本行业在职农民工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核定后,统筹安排行业内具有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开展培训。

(三)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对不具备培训资格和条件的用人单位,要采取委托培训的办法,由所属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核定后,统筹组织培训。委托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培训费按规定分担部分。

(四)校企合作培训。承担农民工培训的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合作,充分发挥企业技能训练场地和设备等优势,共同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采取请进来送出去和日、夜开班等形式开展培训。

(五)农民工自选培训。持有所在单位或拟接收单位同意推荐培训证明的农民工,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参加培训。不自行开展培训工作的用人单位,要给予支持并负责应承担的培训费。

凡企业委托培训或企业与培训机构合作的培训,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书,明确责、权、利,以确保培训、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培训费的落实。

七、培训管理

由于农民工技能培训实行政府资助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培训机构(单位)必须规范运作,确保政府资金使用安全,并取得群众满意的实效。

(一)明确责任。全市农民工培训工作由本局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地址:万福路139号,联系电话:8333607783306420)。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发动和督导本地区农民工培训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单位农民工培训。各级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公益性劳动力市场负责推荐农民工就业和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及收集和发布培训需求信息,确保农民工培训与就业双到位

(二)报班核定。各级培训机构(单位)须于每期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带齐培训班的报班资料办理报班审核手续。其中区(县级市)所属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市属企业到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办理。报班审核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机构(单位)根据审核意见组织培训。

报班资料包括:培训申请书、理论和实操教师名册及资料、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备案表》(附件3)、《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附件4)。

(三)考试鉴定。经过培训的农民工统一参加由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安排的职业技能考核和鉴定,鉴定工作须在结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鉴定合格,并报齐所有资料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证书。

(四)质量监控。各培训机构(单位)在开展培训过程中必须建立学员考勤制度、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效果评估制度和培训、就业、鉴定台帐,详细记录学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控工作,确保职业培训质量。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培训机构(单位)须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报送《广州市季度农民工培训情况表》(附件5),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做好考核验收情况登记,市劳动保障局定期不定期地对培训质量进行检查。

八、培训经费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农民工培训的经费由中央(省)和当地政府财政、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责。其中政府实行定额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负责解决。政府定额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区(县级市)要安排农民工培训鉴定补贴的专项经费,对所属用人单位农民工的培训、鉴定费实行定额补贴。用人单位承担的培训、鉴定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农民工培训资金落实到位。

本市户籍的农村劳动力培训、鉴定费补贴政策不变,仍按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62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的通知》(穗就〔20066号)执行。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要求,本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广州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专项工作小组;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也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各集团公司(总公司)、直属企业要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为确保本市农民工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请各单位于121日前将工作小组(负责部门和负责人)的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送本局。

(二)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做好这项工作,对提升在穗农民工技能、稳定就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有着巨大的战略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排除障碍,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启动培训工作。

(三)精心组织,加强督导。各单位要按照市内、省内、省外劳动力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做好服务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开展工作。为配合做好农民工培训补贴核发工作,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要做好各培训班培训工种、人数、等级、承担培训的机构和用人单位等基础资料的收集、登记、统计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及时做好全市农民工鉴定情况统计,完善信息化管理;各区(县级市)、各集团公司(总公司)、直属企业和培训机构要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把上季度农民工培训情况报送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为保证本市农民工培训工作顺利推进,本局实行每季1次全市通报制度。从明年起,将按照省下达给本市的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区(县级市)、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和直属企业,以确保全市培训任务的完成。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1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