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社就〔2006〕2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发改局、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局、经贸局、国资委、国税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工商分局、统计局、物价局、编办、总工会、妇联、团委: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6〕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06〕61号)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失业人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已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且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失业人员,可在本市范围内享受岗位援助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及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省内异地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在本市再就业的,经再就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对其《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审核确认后,可在本市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场地和岗位援助等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享受本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继续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严格按照政策条件和规定程序,专人、专岗负责《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审核和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实行逐年审核制,持有者(个人或用人单位)须在发证后第11个月至第12个月到发证部门办理年审,不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失效。

本市按照全省统一要求使用新版《再就业优惠证》,中发〔2002〕12号文下发以来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使用。《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截止到2008年1231日,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可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政策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四)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市财政、工商、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市财政、工商、税务部门要分别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情况按季统计上报省的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

(五)接受社会对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的咨询、投诉。市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电话分别为:市劳动保障局:83352376、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83816761,市国税局:12366-1,市地税局:123662,市工商局:855965663666,市物价局:83492615。

各区、县级市要设立再就业政策咨询、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二、 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场地安排等各项扶持政策,并由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七)对下列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信贷支持。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5万元,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的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2、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失业登记凭证等相关资料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3、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创业培训结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4、持《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卡》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在其毕业后2年内,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三、关于重点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援助

(八)重点就业援助对象包括: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3、低保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城镇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5、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九)各类用人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招用本市重点就业援助对象,或重点就业援助对象从事社区就业岗位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或从事社区岗位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灵活就业协议,参加了社会保险,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的期限,由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岗位补贴。

(十一)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对本市重点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就业服务承诺制度,要对辖区内就业困难群体进行摸查建档立册,并根据其自身条件和择业意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一对一就业服务;在10个工作日内推荐2-3个工作岗位,对不挑不拣的1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四、关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十二)各级公益性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各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要为本市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上述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本市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由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十三)各级公益性劳动力市场、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不定期组织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本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劳动力等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纳入市公益性专场招聘会计划的,由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对各级公益性劳动力市场、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给予专场招聘会补贴。

(十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就业稳定性。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农村劳动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各级就业训练中心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由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SI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鉴定费补贴。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监察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国资委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工商局       广州市统计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妇女联合会

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

2006年12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