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社函〔2007〕420号
关于明确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广东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总(分)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06〕6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范围
(一)2006年1月1日后退役的本市城镇复员转业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部队发给的《复员证》和市民政局发放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市、区军转干部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条件认定证明和《转业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上述人员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但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二)其它城镇(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登记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2006年1月1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失业证》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但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合格,取得《SI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本市城乡(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劳动者,2006年1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SI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但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四)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服务卡》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但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上述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程序、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反担保措施等,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保〔2003〕25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6〕246号)规定执行。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展期
(一)申请贷款展期条件。
1、小额担保贷款2年贷款期限即将期满;
2、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继续经营;
3、符合反担保条件或免除反担保条件;
4、没有欠缴利息;
5、仍是本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办理贷款展期程序。
1、符合贷款展期条件且户籍、反担保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贷款项目申请程序:
(1)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2个月前,向原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到期日前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转市融资担保中心。
(2)对经办银行转来的贷款展期申请,市融资担保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贷款展期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对融资担保中心同意贷款展期的申请,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到市融资担保中心填写并递交《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展期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办理贷款展期担保手续。
申请贷款展期项目若属于以自然人作反担保的,借款人和反担保人需一并携带各自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借款人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大学生、复转军人等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和反担保人的月工资收入2000元以上的证明到市融资担保中心办理贷款展期担保手续。
申请贷款展期项目若属于以房地产作抵押反担保的,借款人应配合市融资担保中心在贷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贷款展期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4)借款人接到市融资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贷款展期担保通知后,在贷款到期日前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2、符合贷款展期条件,但反担保条件变更或借款人的户籍发生变化的贷款项目申请程序:
(1)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2个月前,向原经办银行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到期日前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转市融资担保中心。
(2)对经办银行转来的贷款展期申请,市融资担保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贷款展期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同意贷款展期的申请项目,通知借款人到市融资担保中心领取《申请表》。
(3)对融资担保中心同意贷款展期的申请,借款人应在领取《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表》,向户口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递交相关的贷款展期申请资料。申请贷款展期项目属于变更反担保措施的,借款人应提供变更反担保措施的有关资料;申请贷款展期项目属于变更反担保自然人的,需提供借款人以及变更后的反担保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各1份、借款人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大学生、复转军人等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影印件各1份、反担保自然人(应是本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人员或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月工资收入达到2000元以上的在职人员)月工资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
申请贷款展期项目属于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已迁移户口的(指市区内跨街或区迁移),贷款展期申请资料由借款人向新的户口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递交。
(4)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贷款展期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展期申请资料的核对确认,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在《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后送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贷款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内送市融资担保中心。
(5)市融资担保中心收到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转来的贷款展期申请资料后,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担保手续。
(6)借款人接到市融资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贷款展期担保通知后,在贷款到期日前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三、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有关手续
(一)对符合代偿条件的项目,市融资担保中心完成代偿后,应与经办银行、借款人、反担保人(如有反担保措施)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债权债务确认书》,并会同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按最长还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原则制定还款计划,并填写《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代偿项目还款计划表》。
(二)市融资担保中心填写《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代偿项目备案表》,每半年送交广州市财政局(社保处)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三)自代偿之日起超过3个月,借款人不签《债权债务确认书》和制定还款计划的,市融资担保中心应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小额担保贷款协调小组有关部门。
(四)市融资担保中心代偿后,应会同社保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开展债务追偿工作,经办银行应积极协助。
四、其它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06〕61号)以及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关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民政局
2007年4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