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筑〔2015〕876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处理参与违法建设的
预拌混凝土企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切实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管理,严厉打击预拌混凝土企业参与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现就处理参与违法建设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参与违法建设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违法行为。
二、对参与违法建设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自通报之日起,扣除该企业诚信评价分数10分,时效半年。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凡参与违法建设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并在市住建委等网站对外公布,公布期一年。
四、被列入“黑名单”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在公布期一年内不得参与财政资金(含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建设。财政资金(含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混凝土供需合同。
五、对参与违法建设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及时移交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处理,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事平台曝光;对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涉嫌违法建设的,移交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六、本通知自公布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章)
2015年8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