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越府征房〔2025〕1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光孝寺海丝文化展览馆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广州光孝寺海丝文化展览馆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附件1);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越秀区净慧路38号(临街位置)、净慧路40号、净慧路42号(具体详见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图)。

  三、项目由广州光孝寺作为建设单位;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六榕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已完成历史文化遗产普查。

  七、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报请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八、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相关资料可以到以下地址索取:

  征收实施单位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133号六榕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20-83342304,联系人:高林利。

 

  附件:1.广州光孝寺海丝文化展览馆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2.广州光孝寺海丝文化展览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



  附件1

  广州光孝寺海丝文化展览馆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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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广州光孝寺海丝文化展览馆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25〕11号)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面积、用途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五、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在公布的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2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如协商选定不成或评估机构不接受委托的,将通过摇珠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

  六、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清差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七、奖励及补助

  (一)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二)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上述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相关搬迁时限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三)弃产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房屋被征收人弃产补助。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因被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按上年度本地区同类房屋市场租金和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如下:

  证载工业(厂房)房屋:每月39元/平方米。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证载工业(厂房)房屋:每月39元/平方米。

  八、其它补偿标准

  (一)“厂改商”“办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但被征收人自行“厂改商”“办改商”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70%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60%给予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50%给予补偿。

  4.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证载房屋产权性质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1、2、3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方案有关证载房屋产权性质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照证载房屋产权性质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注:上述“厂改商”指证载工业、工场或厂房性质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办改商”指证载办公性质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

  (二)其它相关补偿费用。

  特殊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价补偿。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会议精神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