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伟波(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755):

您从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在广州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而您从2025年8月起担任广州市荔湾区迈思途鞋业行经营者。您在担任经营者期间领取失业待遇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等规定。根据《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2025年8月至2025年11月在广州市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9050元(玖仟零伍拾元整)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6年3月16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6〕越社第039号),2026年3月24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6〕越社第039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