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影医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潘光明于2026年5月29日向我局提出其本人(姓名:潘光明,身份证号码:52010*********418)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系你单位的员工,岗位销售,于2025年6月18日出差期间在汕头市某酒店因酒店着火撤离后出现双下肢颤抖、双膝疼痛等不适。我局经初步审查于2026年6月12日受理该案件。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根据案情需要,须向你单位了解相关情况,请你单位负责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前来我局协助调查(如委托他人的,请提交法人代表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如下资料:
1. 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 潘光明工作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证明、你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记录、潘光明负责的客户所在范围及客户来源等);
3. 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富力新天地中心4501是否为你单位办公场所或你单位对潘光明进行工作管理的地点?若是,请提供相关凭证给我局;
4. 潘光明2025年6月18日事发当日为你单位工作的相关凭证;
5. 你单位是否有为潘光明在你单位注册所在地上海市就其2025年6月18日事件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请作相关说明;
6. 你单位是否认为潘光明于2025年6月18日发生的事件属于工伤?请作相关说明并向我局提交你单位关于该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
逾期未前来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则视为没有证据依据,用人单位放弃举证权利,将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我局将按申请人现有提供的证据以及调查所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3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甄小姐,020-83392021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