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不断丰富,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本底调查记录到陆生野生脊椎动物457种。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已成为社会共识,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各类保护行动。然而,仍有少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使用猎套、猎夹、捕鸟网、无人机投掷等禁猎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了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为全面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特制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

  第十二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和本地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情况,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形式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前款规定的猎捕工具。

  (三)相关文件 

  《广东省林业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粤林规〔2024〕2号)

  “突出重点,全面禁猎。全面加强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保护,禁止猎捕、杀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依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各地林业、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积极争取和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划定禁猎(渔)区、禁猎(渔)期,依法公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物种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并落实好新保护法对猎捕活动的专业性要求。”

  三、主要内容解读

  《通告》共有8条,主要从禁猎区域、禁猎期限、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工具和方法、例外情形、相关法律责任、有关权利义务、实施期限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禁猎区域

  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域。 

  (二)关于《通告》实施期限

  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关于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关于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爆炸物、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复合弓、弩、电磁装置、无人机坠箭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和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无人机投掷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关于法律责任

  对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人员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关于权利和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20-83825643(市林业园林局)、110(报警电话)等多种渠道举报。

  四、解读途径和时间

  待《通告》印发施行后,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政务网站公开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