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与依据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办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1〕2号)自2021年5月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气瓶充装、检验行为,并通过分类监管的方式,突出监管重点,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2024年4月1日,修订后的《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06号)施行,为保持与《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表述的一致性,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修订内容

  (一)根据《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关于气瓶充装、检验规范行为条款规定的更新,同步修改《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内容表述。

  (二)完善《办法》第十四条记分周期的累积情形认定。

  (三)删除《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表述。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行政部门职责;记分分值、累积记分周期和累积记分上限;1个记分周期结束时的记分值处置;分类监管认定及标识;分类监管措施;申诉途径;信息公开;违法记分信息应用和信用修复;施行日期有效期。

  第一条,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违法记分及其信息应用。

  第三条,明确累积记分的定义。

  第四条,明确市、区市场监管局职责。

  第五条,明确记分分值、累积记分周期和累积记分上限,记分周期为12个月,记分上限为12分,记分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共四种。

  第六条,明确一个记分周期结束时,记分值清除处置,记分值未到上限值和达到或超过上限值的处置。

  第七条,明确累积记分达到上限值的处置。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分别记1分、3分、6分、12分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明确分类监管认定及标识,对相应累积分值分一级监控单位、二级监控单位、三级监控单位、四级监控和五级监控单位,分别标识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和绿色。

  第十五条,明确分类监管措施,相应采取约谈、增加监督抽查比例等措施。

  第十六条,明确申诉途径和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明确信息公开形式。

  第十八条,明确违法记分信息应用和信用修复,可作为信用分类管理依据。

  第十九条,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