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

  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及国家药监局有关工作要求,省药监局已将政务服务事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调整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为做好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名称变更。政务服务事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名称调整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事项编码不变。

  (二)取消事项。取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变更”政务服务事项。

  (三)申报渠道。该事项统一切换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市许可系统办理,实行告知性报告管理,申报过程无需审批。

  二、办理方式

  自2026年7月1日起,广州市辖区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企业专属网页”,搜索“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事项进行填报,填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信息、网络销售平台信息(含自建网站、入驻第三方平台相关信息)、联系方式等。申报操作详见附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业务指引》。

  三、过渡安排

  2026年7月1日前企业已办理的备案信息继续有效,无需重新报送。已收件的备案申请继续按原有流程办理。

  2026年7月1日后(含当日),原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新的流程申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信息。

  四、其他要求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辖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主体告知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报送虚假信息以及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业务指引.doc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