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无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卓明、张晓琴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6〕1002、1003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
1002号申请人罗卓明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2月工资650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3月1日至3月5日期间的生活费459.77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563元。
1003号申请人张晓琴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2月工资600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3月1日至3月5日期间的生活费455.7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四、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5年9月至2026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用或支付相应赔偿及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实习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5000元。
现将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公告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exiu.gov.cn/ 通知公告栏目公告(工作机构→区政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
该案定于2026年5月25日下午16时00分在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越劳人仲案〔2026〕1002、1003号
广州无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罗卓明、张晓琴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