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办〔2006〕42=en-us>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广州市荔湾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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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审批和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粤府办〔2003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en-us>='color:#333333'>=en-us>=en-us>='color:black'>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投资者使用区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是指区发展和改革局依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对使用区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审批、许可、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区财政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条  区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是指投资者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项目中部分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不论资金所占比例大小,按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

区财政资金的主要投资建设方向:

一、公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四、经区政府同意使用区财政资金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使用区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实行立项审批,项目申报单位于本年度末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后,编制区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第六条  项目办理立项审批时,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函、区财政局确认的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可行性报告中必须说明招标情况)、荔湾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表、项目规划等资料。=en-us>='color:#333333'>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资料齐全、符合立项审批条件使用区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同意批复;对资料不齐或存在疑义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告知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出具否决意见通知书。=en-us>='color:#333333'>

第九条  项目在规模、内容、投资金额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建设单位须及时到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调整计划手续。审批后2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应到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项目撤销或延期手续。已立项的项目在批复立项的年度内未完工时,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年度末到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项目续建手续。=en-us>='color:#333333'>

第十条  开展项目年度稽察工作。按照《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荔湾区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荔府〔20069号)精神,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进行年度稽察,着重稽察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招投标情况等。=en-us>=en-us>='color:#333333'>

第十一条  重大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根据需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建议。

 

第三章  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者使用除区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外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社会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实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项目不再按项目审批制度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新开工审批,但以下项目仍然必须审批,不能备案:='color:#333333'>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超过区审批权限,需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三、涉及全区经济战略布局和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发展影响显著的重大项目;

四、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实行控制、专营的项目,包括收费公路、水厂、电厂、电网、电信、污水、废物处理厂等;='color:black'>='color:black'>

五、房地产项目;

六、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

七、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需要登记备案的项目由项目发起单位到区发展和改革局领取并填写《广州市荔湾区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并如实提供项目登记备案申请函、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个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银行等金融单位开具的资金来源书面证明材料。='color:#333333'>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登记备案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对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以内,发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对资料不齐或存在疑义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答复,告知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出具否决意见通知书。=en-us>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项目登记备案后2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应到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登记备案撤销或延期手续;项目登记备案后2年内已开工但尚未完工的项目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项目规模、内容、投资金额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单位须及时到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变更手续。=en-us>

 

第四章  审批和登记备案的效力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登记备案证作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建设许可、环境保护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依据之一。除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对没有立项批复文件或登记备案证的建设项目,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未按规定进行立项批复或登记备案而自行开工或不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延期、撤销手续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建设项目承担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或不具备审批或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可以不予办理审批或登记备案手续。对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批复文件或登记备案证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复文件和取消登记备案证。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立项审批或登记备案前,应到符合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结果将作为立项审批或登记备案的主要依据之一。='color:black'>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把解决本区劳动就业纳入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在项目立项审批或登记备案中对有利于增加本区就业岗位的项目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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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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