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办〔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广州市荔湾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
广州市荔湾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审批和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投资者使用区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是指区发展和改革局依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对使用区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审批、许可、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区财政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条 区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是指投资者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项目中部分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不论资金所占比例大小,按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
区财政资金的主要投资建设方向:
一、公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四、经区政府同意使用区财政资金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使用区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实行立项审批,项目申报单位于本年度末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后,编制区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第六条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资料齐全、符合立项审批条件使用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重大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根据需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建议。
第三章 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者使用除区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外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超过区审批权限,需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三、涉及全区经济战略布局和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发展影响显著的重大项目;
四、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实行控制、专营的项目,包括收费公路、水厂、
五、房地产项目;
六、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
七、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需要登记备案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登记备案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对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在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项目登记备案后
第四章 审批和登记备案的效力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登记备案证作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建设许可、环境保护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依据之一。除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对没有立项批复文件或登记备案证的建设项目,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未按规定进行立项批复或登记备案而自行开工或不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延期、撤销手续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建设项目承担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或不具备审批或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可以不予办理审批或登记备案手续。对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批复文件或登记备案证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复文件和取消登记备案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把解决本区劳动就业纳入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在项目立项审批或登记备案中对有利于增加本区就业岗位的项目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