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办〔2010〕124=en-us>

关于印发荔湾区街道及区属国资企业原退休

集体干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荔湾区街道及区属国资企业原退休集体干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区人力社保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23

 

荔湾区街道及区属国资企业原退休集体干部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街道以及区属国资企业原退休集体干部的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原退休集体干部在患重大疾病遇到特殊困难时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助,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由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退管办)主管街道及区属国资企业原退休集体干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负责街道以及区属国资企业原退休集体干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申请资料的核定,医疗救助金的划拨工作。

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街道以及区属国资企业原退休集体干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原退休集体干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咨询、审核及救助金发放等工作。

区国资监管局负责区属国资企业原退休集体干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咨询、审核及救助金发放等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救助对象因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而给予医疗救助的管理。

(一)荔湾区街道原退休集体干部,包括荔湾区城市体制改革期间及城市体制改革前以街道集体干部身份退休(含内退)的人员,以及曾经是街道集体干部但在荔湾区城市体制改革期间转岗工作并在荔湾区街道下属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各街道核定人员名单为准)。

(二)荔湾区区属国资企业原退休集体干部(以区国资监管局核定人员名单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为:

(一)急性心肌梗塞;(二)脑中风(急性期);(三)慢性肾功能性衰竭(尿毒症);(四)恶性肿瘤;(五)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六)急性重症肝炎;(七)严重脑外伤;(八)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九)血液病;(十)重度精神病;(十一)消化道出血;(十二)心力衰竭;(十三)呼吸衰竭;(十四)严重的意外创伤;(十五)脑血管意外康复期;(十六)慢性全身衰竭;(十七)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十八)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发作;(十九)糖尿病;(二十)哮喘;(二十一)肺气肿;(二十二)高血压;(二十三)红斑狼疮;(二十四)帕金森;(二十五)类风湿性关节炎;(二十六)冠心病。=en-us>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原退休集体干部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本人患有重大疾病住院;

(二)住院治疗后,每人累计一年内(从申请救助当月起往前12个月计算)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自费药除外)超过2万元(含2万元)。=en-us>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个人相应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按下列标准发放:

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住院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自费药除外)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按其超出部分金额给予50%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为2万元。=en-us>=en-us>

第七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年申报制度,每年的81日至830日为申报受理时间。符合条件的街道原退休集体干部向原退休单位所属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区属国资企业原退休集体干部向区国资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en-us>

第八条  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须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由街道或区国资监管局审核后退回本人,复印件须由申请者注明“此复印件由本人提供”字样并签名;

(二)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单、住院医疗费用及自付费用单据原件;

(三)申请人的养老金存折账号复印件(须由申请者注明“此复印件由本人提供”字样并签名);

(四)如实填写《荔湾区街道及区属国资企业原退休集体干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区国资监管局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填写《荔湾区街道及区属国资企业原退休集体干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其中一份自存,一份报送区退管办),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区退管办。=en-us>

第十条  区退管办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区国资监管局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拨款。医疗救助金由区退管办划到街道办事处或区国资监管局,由街道办事处、区国资监管局统一发放给申请人。=en-us>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用于街道及区属国资企业原退休集体干部患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区退管办每年向区财政局报年度资金预算,并负责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救助资金在年度终了有结余的,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救助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区财政局追加预算。

第十三条  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组成督查组,于每年的10月份对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en-us>

第十四条  救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街道及区属国资企业原退休集体干部患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应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医疗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en-us>

 

 

附件:1荔湾区街道及区属国资企业原退休集体干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docx

          2.=en-us>荔湾区街道及区属国资企业原退休集体干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情况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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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