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5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指导和帮助数据处理者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内使用负面清单依法、合规、有序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现结合南沙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本实施指南适用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内登记注册、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适用领域:本实施指南适用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范围。其他自贸试验区等正式发布的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可参照执行。

  二、报告流程及方式

  (一)政策咨询

  数据处理者如有涉负面清单相关疑问,可通过广州市南沙区数据出境服务专窗(以下简称“服务专窗”)咨询。

  窗口地址:广州南沙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6号窗口

  咨询电话:020-39998466

  受理时间:9:00-12:00,13:00-17:00(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报告负面清单使用情况

  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活动前,应当自主识别和认定出境数据类型、数量等,并对出境数据是否适用于负面清单进行研判。

  1.数据处理者使用负面清单便利开展数据出境活动,应在数据出境活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专窗或服务平台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沙片区管委会”)报告负面清单使用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需说明延期报告的理由,经南沙片区管委会核验后可延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窗口提交:通过服务专窗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使用报告。

  平台提交:通过“南沙区负面清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网上提交加盖公章使用报告。登录网址:www.global-datahub.com。

  2.使用报告材料清单

申请主体类型

材料清单

机构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加盖公章)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加盖公章)
③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加盖公章)
④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使用模板附件2,并加盖公章)
⑤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使用报告(使用模板附件3,并加盖公章)
⑥承诺书(使用模板附件4,并加盖公章)

个人

①个人身份证件影印件(需本人签名)

②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需本人签名)

③授权委托书(使用模板附件2,需本人签名)

④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使用报告(使用模板附件3)

⑤承诺书(使用模板附件4,需本人签名)

  备注:①“机构”是指使用负面清单进行数据出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其他组织;②“个人”是指使用负面清单进行数据出境的个人。

  (三)核验负面清单使用情况

  南沙片区管委会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专窗向数据处理者反馈负面清单使用情况报告材料核验结果,数据处理者也可通过登录服务平台查看核验结果。

  数据处理者在收到需要补充或者更正报告材料的告知后,于7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专窗或服务平台提交补充或者更正材料。逾期未补充或无正当理由不补充更正报告材料的,核验不予通过。

  (四)终止负面清单使用

  数据处理者受到监管部门相关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或注册地迁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等情况,不再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的,数据处理者应终止使用负面清单开展数据出境活动。

  三、注意事项

  (一)数据处理者申请使用负面清单开展数据出境活动,应对所提交的使用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安全性、合规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二)数据处理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开展定期查验、一致性抽检等监管工作。

  (三)数据处理者在数据出境情况发生变化时,须及时报告变化情况。

  (四)如相关领域已发布数据跨境场景化操作指引,数据处理者可按照操作指引开展数据跨境活动。


  附件:1.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使用报告材料要求

                  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3.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使用报告(模板)

                  4.承诺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