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发〔2013〕99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2427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粤人社函23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除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行政许可以外,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许可;在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由住所地的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许可。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情况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局劳动关系处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14日
附件列表:
1.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242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