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151165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民办职业

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为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管理,现就本市招生广告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刊登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宣传资料、公共场所宣传栏目、网页宣传、影视媒体宣传等)前,须到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手续须携带以下资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招生广告简章、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招生广告备案表(含电子版)。

三、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内容要准确、真实,不能夸大其词、模糊概念或运用误导性语言;使用有关机构和他人的名义、形象的,应提交当事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广告承诺应提交有效证明。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应当载明:与办学许可证一致的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培养目标、培训项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方式。

四、发布的招生广告内容应当与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备案后的广告不得擅自修改,如有修改,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严禁以集团公司或总校模式发布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招生宣传广告。

五、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散发、刊登、张贴招生广告的,或者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备案应在每次招生广告刊登之前,广告备案情况纳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和诚信等级评估。

七、招生广告备案手续应即时办理。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