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鸿庆鞋业有限公司:

  本府于1996年8月8日向你司核发位于人和镇凤和村南侧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云字第003751号)(以下简称“《宅基地证》”)。本府于2025年7月5日收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和经济联合社的《撤销或注销宅基地使用证申请书》,经调查核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作出撤回该宅基地使用证的历史审批、撤销该宅基地使用证的行政处理决定,现将有关事实、法律依据及你司权利告知如下:

  一、广州鸿庆鞋业有限公司不具有申领上述《宅基地证》主体资格

  根据《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1995年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下列人员可申请使用宅基地:(一)本村有常住户口的村民;(二)离婚后返回本村落户的原本村村民及其抚养的子女;(三)回原籍落户的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四)回家乡定居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规定,你司系企业法人,不符合上述法定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主体条件,依法不享有宅基地的申请及取得权利,案涉《宅基地证》系在你司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核发,不符合法定条件。

  二、《宅基地证》证载面积远超法定用地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5〕82号)第八条:“农村居民兴建住宅,每户用地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地区:4口人以下户40平方米;5至7口人户50平方米;8口人以上户60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地区:4口人以下户50平方米;5至7口人户60平方米;8口人以上户70平方米。(三)人均耕地1亩以上和边远山区:4口人以下户60平方米;5至7口人户70平方米;8口人以上户80平方米。”的规定,《宅基地证》证载用地面积为20871平方米,远超法定审批标准。

  三、《宅基地证》项下地块实际使用现状不符合法定用途

  依据《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1995年实施)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限于申请人建房使用,其房产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非法买卖”以及《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5〕82号)第六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限于使用人兴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买卖土地”的规定,宅基地应按确定用途由乡(镇)、村居民兴建住宅使用,但案涉地块上建筑现状主要为2栋A结构5层、2栋A结构4层、1栋A结构2层,实际建成经营性厂房并用于生产经营,违反宅基地法定使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府规〔2023〕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按法律法规等规定需撤销、变更或撤回宅基地批准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按以下情形处理:(一)涉及撤销、变更或撤回宅基地批准的,由属地镇街调查取证后作出撤销、变更或撤回宅基地批准的决定,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依职责进行征求意见或建议”的规定,本府经调查取证,并结合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的意见,拟作出撤回你司持有的穗云字第003751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的历史审批并撤销《宅基地证》的行政处理决定。

  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向你司明确:如你司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据、材料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六路6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司放弃陈述、申辩,本府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特此告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2日

  (联系人:刘桂森,联系电话:8603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