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智规字〔2026〕2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工智能发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海珠区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海珠区人工智能发展局反映。

广州市海珠区人工智能发展局

2026年6月24日

广州市海珠区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抢抓国家“人工智能+”行动战略机遇,前瞻布局“人工智能OPC(One Person Company,一人公司)”(以下简称OPC),深度衔接海珠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大行动”部署,加速构建“要素集聚、生态完善、创新活跃、品牌彰显”的OPC培育体系,助力海珠区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发展高地,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海珠区内诚信经营且无重大安全事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主营业务与人工智能产业领域相关的OPC,以及按本措施规定可享受扶持政策的产业空间运营主体。OPC人员规模一般不超过10人。

  第三条 【打造智能体服务专区】

  为OPC主体推介价格合适的孵化空间,并提供智能体工具部署服务、开发支持、算力调用等一条龙配套服务。

  第四条 【建设OPC特色孵化空间】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OPC特色孵化空间建设,建立企业入驻率高、产业氛围浓厚、辐射带动力强的OPC特色孵化空间,符合《广州市海珠区人工智能发展局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海人工智能发展规字〔2026〕1号,下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九条的,可按相应条款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扶持。

  第五条 【全力支持打造OPC加速器】

  依托琶洲算法大赛,为OPC提供“以赛代评”的快速通道,推荐入驻生态孵化空间。构建“微种子+成长期权+投贷联动”全周期资本支持体系,为OPC提供订单对接、赛事遴选、品牌出海等专业加速服务。

  第六条 【加强经营要素保障】

  鼓励OPC企业提升经营规模与产品服务能力,在资金池额度内,对符合要求的个体,给予一次性经营扶持,单个OPC企业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30万元。

  (一)企业年度内累计有效订单量达到100个、200个、500个的,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最高5万元、最高10万元的扶持;或对取得大额订单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扶持。

  (二)企业使用智能体工具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最高20万元算力补贴:最近半年日均词元(token)消耗量达到1亿、5亿、10亿的,或最近半年大模型调用量达到4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最高10万元、最高20万元的扶持。

  第七条 【支持多元化生态建设】

  支持高质量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OPC大赛、OPC展会、产学研对接、供需对接、投融资对接、行业沙龙、创业交流会、产业联谊、创业导师课程等各类生态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向社会征集并评审认定一批活动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八条 【推动场景资源开放】

  推进“人工智能+”各类应用场景向OPC开放,定期发布各类清单,开展智能匹配与精准推送,鼓励OPC运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与新型工业化、游戏、时尚、营销、文娱、交通、医疗、金融、安全、具身智能、低空等领域加速融合、创新发展,打造应用场景项目。符合《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可按相应条款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

  第九条 【鼓励发展适配工具】

  为加快引育智能体开发类OPC企业,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九条规定,首次完成国家级生成式人工智能上线备案或首次完成国家级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的智能体开发类OPC企业,可按相应条款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或最高20万元扶持。

  第十条 【打造金融综合服务】

  突出投早投小导向,完善快速投资决策机制,为OPC提供投融资支持。鼓励各类资本开展长期战略投资,支持OPC全生命周期成长。鼓励金融机构设立OPC专项信贷产品,提供符合OPC发展特征的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一站式”升级】

  依托线上平台高标准打造“OPC服务专区”,为OPC提供工商注册、财税服务、资质办理、政策申报等全流程帮办带办服务。

  第十二条 【提供人才全方位保障】

  按现有政策标准,做好OPC创业人才服务保障、医疗保障等核心需求。

  第十条 本措施所指年度是指启动申报所通知的自然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指“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措施第四、八、九条中援引《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如因修改导致变化的,按照修改后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条 获扶持对象在同一年度享受到广州市或海珠区相同类目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每年根据财政拨付资金总额进行扶持,本措施年度扶持总额不超出当年度财政拨付资金总额,各项扶持金额视当年度财政拨付资金总额和具体各项申报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获扶持对象应合规使用资金,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履行好社会责任。申请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主体须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广州市海珠区人工智能发展局(简称“区人工智能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申报指南由区人工智能发展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若有效期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有效期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26年1月1日至本措施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扶持条件的,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二十条 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或制订本措施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发生变化调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本措施予以评估修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措施无法执行时,本措施相关条款停止执行。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不符合上级规定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措施由区人工智能发展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区人工智能发展局综合规划科 2026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