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20163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解决2015社保

年度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2号)的规定,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解决2015社保年度我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加发待遇的计算办法

我市201571日至20166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加发待遇:

加发金额=1070×系数。

系数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及申领养老金时间确定(见附件)。

二、发放时间

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费用来源

所需资金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计算的待遇计入过渡性养老金。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201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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