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农函〔2019〕752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19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5月7日我局印发了新修订的《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在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开发布和解读。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区要加强对《办法》的广泛宣传和解读,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力度,大力宣传、发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各区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严把审核关,确保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各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

1.企业向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区为其开设账号和初始密码,企业通过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统计系统(http://193.112.139.184/agri-rural-economic/ui/aiss/web/login.html)如实填报《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系统填报后导出申报表和纸质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截止时间:由各区提出要求。

2.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区发改、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区政府名义,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截止时间:6月10日。

三、申报材料

企业需在各区要求的截止日期前通过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统计系统进行网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一)《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其它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五)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六)企业相关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以及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企业缴职工社保凭证和含代扣职工社保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八)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九)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的供货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是否存在近五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

(十一)按照《办法》附件2提供企业竞争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请各区于6月10日前将推荐函、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9〕1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10日

(联系人:王慧、刘希,联系电话:86392281、86395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