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为总要求,我局在信访事项中严格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把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目的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三类。依照“法定途径”的界定标准,对上述三类问题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定途径,具体如下: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的
局属各科室(办)、中心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以及对本单位做出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的。
法定途径: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二)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范围的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行政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旅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它合法权益的。
法律途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属于消费纠纷要求调节的
法定途径:向广州市各级消委会提交诉求。向广州市各级消委会提交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属于民事纠纷的
各类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定途径:有仲裁协议的,按照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举报商务、金融部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反映商务和金融主管部门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干涉商务招投标工作、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公车私用、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违法违纪行为。
法定途径:向纪律监察机关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二)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的
举报企业涉嫌非法经营、侵权知识产权、偷税漏税、合同欺诈等违法违纪行为。
法定途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税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等机关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类法定途径,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1.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