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针对《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2025年)]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一)修订《清单》是建立健全长效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广州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2020年,市委市政府在《广州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开启“建立容错机制,研究制定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工作部署,由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2022年,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部署要求,省里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

  在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大背景下,市市场监管局不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并实行弹性调整,先后于2020年、2021年、2023年制定出台《广州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广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2021年)》《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形成合计60项减免责事项,为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提供容错纠错机制。

  2025年,在年度市场监管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中,市市场监管局将制定《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年)》(以下简称《清单》)分别纳入《广州市市场监管2025年重点任务量化指标》和《广州市市场监管2025年“揭榜挂帅”攻坚项目》,致力形成长效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二)修订《清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202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强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调避免类案不同罚、严禁逐利罚款,明确制定不予、减轻、从轻等处罚清单时要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容。2024年底,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质效重点举措》,提出推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跨区域衔接、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政府立法联动机制、强化行政处罚法减免原则理解适用保障过罚相当。在此背景下,修订《清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效的重要举措。

  二、修订思路与可行性

  (一)对标国内主要城市情况,大幅度拓展《清单》事项。按照《广州市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赋能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2024—2035年)》中提出的“可适用的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事项到 2029 年不少于 600 项;到 2035 年不少于 1000 项”的规划目标,市场监管部门将是减免责清单事项的职能部门主力。《清单》编制过程中,对标北京、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最新容错纠错、不予和减轻处罚清单项目数量,在现有60项减免责事项的基础上大幅度拓展。

  立足基层所需和有效管用,数字化赋能《清单》编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由省、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清单》编制本着强化制度供给原则,坚持立足基层所需和有效管用,深化智慧监管运用,依托“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在线系统”大数据,全面统计2022-2024年度减免罚案件,按照适用频率高低依次梳理减免责事项,以数字化赋能《清单》编制,精准锚定基层减免罚需求,确保《清单》切实可行。

  坚持法治统一与跨区域衔接,广泛征求《清单》意见。按照司法部《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要求,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时要加强与上级行政机关的对口联系,与上级行政机关在裁量因素、基准格式等方面保持一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质效重点举措》则强调,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应当开展区域协调性评估,确保与其他省市制定的裁量权基准相协调,避免差异过大、畸轻畸重、显示公平。按照上述精神,《清单》编制时,全面梳理国家和省市场监管部门(含药监部门)、商务部门最新出台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减免责清单,以及不予、减轻、从轻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确保《清单》事项和适用情形与上级规定衔接;《清单》征求意见过程中,一方面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意见,并严格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另一方面专题召开专题研讨会重点听取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意见,确保《清单》所涉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

  三、修订依据与合法性

  《清单》符合上位法和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主要依据及参考如下:

  (一)上位法依据。一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二是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等。

  (二)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司办通〔2023〕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质效重点举措》的通知(穗法治办〔2024〕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赋能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穗府〔2025〕1号)、《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2〕8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5〕2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药监规〔2025〕1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3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5〕1号)等。

  (三)参考相关外地文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三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4〕7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4〕8号)等。

  四、修订主要内容与合理性

  《清单(修订送审稿)》包括“四张清单”,即“免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免予强制清单”,涵盖市场准入、交易秩序、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商务执法等多个执法领域,共计116个事项,包括免处罚50项、减轻处罚41项、从轻处罚20项、免强制5项,列入清单的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内容合理。主要修订如下:

  (一)新增2022-2024年度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案件中适用频率较高的事项。

  以《免处罚清单》为例,该清单保留2023年版免处罚事项18项,新增32项。依托“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在线系统”数据统计,结合基层执法需求反馈,梳理出新增的32项免处罚事项,其中食品类21项、药化械1项、价格竞争类2项、计量和标准化2项、广告3项、认证1项、市场主体准入类1项、网络交易1项。

  以《减轻处罚清单》为例,该清单保留2023年版减轻处罚事项8项,新增33项。依托“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在线系统”数据统计,结合基层执法需求反馈,梳理出新增的33项免处罚事项,其中食品类10项、价格竞争类8项、广告6项、质量与认证类4项、网络交易类2项、知识产权类1项、特种设备类1项、商业特许经营1项。

  另外,药械化案件减轻处罚直接适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相应减轻处罚基准。

  (二)重点细化量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裁量幅度。一方面严格对照并衔接、转化国家和省市场监管部门(含药监部门)、商务部门对同一事项的适用情形,例如对《免处罚清单》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类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等食品类违法行为,在适用情形方面严格对照并转化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首违不罚清单(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重点细化量化相关事项适用情形和裁量幅度,使之切合广州执法实践需要,例如针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年报的违法行为,经反复论证确定将“每年12月31日补报上一年年报”作为免处罚情形,又如针对广告类违法行为,经基层实践合理可行,采纳了市局2024年《市场监管执法参考》中建议的适用情形和裁量幅度。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对应删改事项及依据。

  《清单》修订过程中,基于问题导向原则,对不属于修订重点的《从轻处罚清单》和《免强制清单》,重点衔接2023年版的内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对设定依据、裁量幅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实施减免责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清单》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对于清单所列事项也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执法人员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核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警示告诫等柔性措施,努力实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对未列入《清单》的其他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关于执法裁量规定、适用规则的法规、文件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强制情形的,依法不予、减轻、从轻处罚或者不采取行政强制。上级部门对《清单》事项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