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 在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程序。按照权责一致、监督有效并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违规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完善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核定标准体系,强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对投资概算的核定管理,严格项目概算约束。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在提升投资审批效能和促进项目落地方面,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对同一部门并联审批的报建事项实行合并办理;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完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信息填报、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制度。在加强项目监管和健全评价体系方面,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监管责任,加大对批建不符、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超概算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压实项目全过程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绩效评价和后评价制度,有效支撑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