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南历史文化街区活化利用项目(见附图)涉及拟征收范围房屋相关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6〕6号)规定,现将《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南历史文化街区活化利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exiu.gov.cn/)和拟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7月21日至2026年8月20日止。在征求意见期内,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需提交意见的,持本人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到下列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征求意见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北京街道办事处,可提交意见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高第街152号高第社区居委会,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83180882、19928360093。
特此通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2026年7月21日
附件:
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南历史文化街区活化利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南历史文化街区活化利用项目国有土地红线范围内(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范围为准)具有合法产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二、签约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及其它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被征收房屋,是指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房屋、余地以及附属设施。
本方案所述的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五、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协商选定不成,或被征收房屋均属于同一被征收人无法协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摇珠、抽签等随机方式在报名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选定。
六、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清差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七、房票安置
本方案所称“房票”,是指在本征收项目,被征收人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区政府指定单位出具给被征收人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购买房源的凭证,房源为在广州“房源超市”内已办理预算许可或具备现售条件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等,以及经批准纳入的存量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等。
(一)房票票面价值。
房票票面价值由基础补偿、政策性奖励构成。
1.基础补偿金额按照本方案第五条被征收人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价值确定。
2.政策性奖励按照基础补偿金额的1%确定。
(二)房票的使用与兑付。
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为其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新建商品房,优先使用房票全额支付房款,差额部分由购房人补齐,税费等相关费用按相关规定缴纳。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使用期限为12个月。房票到期后,部分未使用、完全未使用且未发生转让的票面金额可变更为货币补偿,该部分额度不享受政策性奖励。
(三)房票转让。
房票仅允许在本项目被征收人间转让,其中征收住宅房屋开具的房票,被征收需满足每户拥有一套住宅的前提方可申请转入。限转一次,转让获得的房票只能用于购房,不得兑换成货币,不得再次转让,且使用期限与原房票记载的一致。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会议精神执行。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