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11月27日印发实施。经研究,我局对《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对修订条款解读如下:
一、修订第九条(五)款中项目投资额中的关联方交易额的有关表述和完善投资额追溯的表述
将“项目投资额不可重复计算,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额纳入申报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额计算时间范围原则上为2024年至2026年。对2024年在建项目,投资额可往前追溯半年。”修改为:“项目投资额不可重复计算,关联方交易额纳入申报项目总投资额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文件。项目投资额计算时间范围原则上为2024年至2026年。对2024年申报的在建项目,投资额可往前追溯半年。”
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二、完善第十条(四)(五)申报材料有关表述
一是将第十条(四)“《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未三证合一的申报主体需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是将第十条(五)“截止到申报时,项目已投入费用明细列表(列表中列明投入项目、金额、付款凭证号及发票号)以及合同复印件”修改为:“截止到申报时,项目已投入费用明细列表(列表中列明投入项目、金额、付款凭证号及发票号)以及合同复印件、付款银行单据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三、完善第二十三条(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表述
第二十三条(三)款“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包括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对该项目的整体投资审计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修改为:“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包括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对该项目的整体投资审计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