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将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启动。为确保参保缴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7号)及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缴费和资助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2元/人,政府资助标准为436元/人。

  三、办理时间

  (一)2016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2017年度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时间。

  (二)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6个月内(按自然月,含出生当月)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四、办理渠道

  (一)参保登记渠道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续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符合民政或残联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户籍所在街道(镇)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

  大中专学生及城镇户籍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缴费渠道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需在办理参保登记的当月在扣费账户里备足款项,确保征缴期内扣费成功。已参保但未申报扣费账户的人员,应尽快到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扣费账户,委托银行划账扣费,也可选择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广州农商银行进行现金缴费。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代征代缴居民医保费。

  大中专学生及城镇户籍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代征代缴居民医保费。

  五、注意事项

  (一)除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情况外,2017年度中途不受理任何参保登记及缴费申请。因个人原因未按时缴纳居民医保费的,2017年度中途不予补缴。

  (二)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如需参加居民医保,应先到所属地税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手续后,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三)新生儿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跨2016、2017年度的,需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方可追溯从出生之日起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升读小学一年级的城镇户籍新生(从化区除外),已参加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在7月31日前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停保手续,新年度由所在学校统一代征代缴。

  (五)如参保人的移动电话、联系地址等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相关政策及具体经办要求请咨询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学校。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