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于2025年7月29日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实施。为进一步弘扬我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完善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关机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牵头,依据《办法》,结合海珠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区2024年1月印发的《广州市海珠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下称“原《细则》”)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范围、要求、必要保障措施等内容,增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可操作性,更好地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安定。
二、制定的目标、任务
原《细则》部分内容与《办法》不相符,我区根据实际情况,拟修订完善形成新的《广州市海珠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并以规范性文件出台实施,以确保市区政策上下贯通、配套实施。
三、 重要举措和主要内容
《细则》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涵盖确认、奖励、保障、监督等环节,其核心举措和亮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何为”见义勇为,扩大保障范围。
明确界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安全,制止违法犯罪或参与抢险救灾的行为。
重要突破:将海珠区户籍人员在本区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行为纳入奖励保障范围,享受同等待遇,体现了对本区居民权益的延伸保护。
(二)优化确认程序,保护英雄不遗漏。
行为人、近亲属、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或举荐。
人性化调整:申请时限一般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但确有特殊原因的,最长可延长至三年,避免了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确认困难。
评定委员会应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建立公示和复核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三)细化奖励标准,激励力度显著提升。
1.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物质奖励标准清晰具体,抚恤奖金数额如下:
(1)牺牲人员: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30万元起,事迹特别突出的还可增加。
(2)伤残人员:根据伤残等级,颁发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抚恤奖金。
(3)受伤人员:根据伤情(重伤、轻伤、轻微伤及以下),颁发5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抚恤奖金。
(4)无伤但事迹突出人员:颁发500元至2万元的慰问奖金,实现对各类见义勇为情形的全覆盖激励。
(四)强化全方位保障,解决后顾之忧。
1.即时救治保障: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协助救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或推诿。医疗费用、丧葬费等可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
2.工作与生活保障:
(1)误工保障:因见义勇为误工,视同出勤,单位不得降低福利待遇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就业安置: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优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或纳入就业援助。
(3)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公租房或发放补贴。
(4)家庭与子女保障:对牺牲或伤残人员的致孤未成年子女,优先安排福利机构抚养,并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将其医疗保障纳入制度范围。
3.法律与安全保障:
(1)责任豁免: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2)人身保护:公安机关应对因见义勇为而面临威胁的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3)法律援助:因见义勇为产生民事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援助。
(五)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地。
明确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骗取见义勇为荣誉、奖励等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四、与原有政策的差异和衔接
(一)《细则》与原有政策主要差异如下:
1.《细则》第六条由原来的“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在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向行为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修订为“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请、举荐的,可以延期至三年。”修订理由为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请、举荐的,可以延期至三年”对原《细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2.《细则》第八条增加以下内容“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修订理由为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对原《细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3.《细则》第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本区户籍人员在本区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享受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同等的奖励和保障;已经在见义勇为行为地领取相关奖金的,与我区奖金差额的部分,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确认后予以补足。”以保障本区户籍人员在本区等下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与在本区有同等级别奖励。修订理由为根据《办法》第十九条“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享受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同等的奖励和保障;已经在见义勇为行为地领取相关抚恤奖金的,与我市抚恤奖金差额的部分,由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三、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确认后予以补足。”结合我区实际,对原《细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细则》与原有政策的衔接。《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办规〔2024〕1号)同步废止。”在文件效力上与原有政策互相衔接。
五、《细则》与《办法》的异同和特点
(一)与《办法》的主要差异。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可以对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相应制定区级奖励标准,并应当制定轻微伤以下(含轻微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制定《细则》第十三条关于海珠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补充轻微伤以下(含轻微伤)及未受到伤害,但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的奖励标准。
(二)与《办法》的共同点。参照《办法》相关条款,对我区见义勇为行为作出定义,确定奖励人员范围、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情况和程序、奖励类型等。《细则》在见义勇为人员慰问、救治、就业、住房、未成年子女抚养、本人及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方面的保障等方面内容与《办法》相同。
(三)《细则》的特点。结合我区的实际,明确我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成员,并进一步细化我区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条款,补充因见义勇为收到轻微伤以下(含轻微伤)及未受到伤害但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人员的奖励标准。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1号大院治安管理大队;联系人:李先生、钟先生;
联系电话:83117758。
其他注意事项:个人和单位在工作时间内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咨询、反映《细则》相关的情况和问题。为确保咨询、反映问题的有效处理,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推荐提供签署或自报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加盖本单位印章。反映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