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尖塔山路1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亿叁仟叁佰玖拾陆万贰仟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构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严谨务实、开拓创新和服务社会,立足量传溯源、精思细作、不断填补新领域量传溯源体系空白,积极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特色检测业务,不断提升计量科技基础服务能力和创新支撑能力,作为质量基础设施的支撑单位,不断服务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研究、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计量标准,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仲裁检定、型式评价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开展民生计量、碳达峰碳中和计量、能源计量、产业计量工作;开展计量技术研究,起草计量技术规范,开展计量标准装置、标准物质研制及应用,量值传递溯源技术、计量测试技术和计量执法技术研究,开展计量技术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等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宣传活动;承担商品量计量检验、过度包装商品、计量器具等产品的监督检验任务,承担计量标准考核任务;接受委托开展计量校准、工程测量、性能测试、节能低碳测试审核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完成上级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院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院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本单位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第一议题”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完成本单位承担的任务;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研究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建立健全议事制度,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需经本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并作出决策;

  (四)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的建设工作;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院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党内政治监督,中共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本单位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任免或指导院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院党委会会议,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由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如下:

  (一)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院党委由本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

  (三)决策机构的考核

  实行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本单位职工的民主测评。

  (四)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主要职权如下: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

  (二)按照分工抓好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

  (三)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定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本单位内设机构8个,具体如下:综合管理部、发展研究部、能源计量测试部、产业计量创新部、民生计量部、生命科学计量部、环境科学计量部、先进制造计量部。

  (二)内设机构产生程序

  本单位内设机构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确定。

  (三)内设机构议事规则

  本单位内设机构在院党委及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内设机构在部长(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赋予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本单位提供的业务范围内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依法享有咨询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服务对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配合本单位开展履行职责的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正常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对本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

  依据机构编制法定职责开展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计量强检、计量检定、校准检测、工程测量、性能测试、产品检测、技术咨询、技术研发以及计量技术法规的研究制定、标准物质的研制等社会公益服务,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同时承担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承担研究、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计量标准,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仲裁检定、型式评价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开展民生计量、碳达峰碳中和计量、能源计量、产业计量工作;

  (二)开展计量技术研究,起草计量技术规范,开展计量标准装置、标准物质研制及应用,量值传递溯源技术、计量测试技术和计量执法技术研究,开展计量技术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等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宣传活动;

  (三)承担商品量计量检验、过度包装商品、计量器具等产品的监督检验任务,承担计量标准考核任务;

  (四)接受委托开展计量校准、工程测量、性能测试、节能低碳测试审核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完成上级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依规组织单位收入,精打细算严格管理支出;实施绩效评价管理,构建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其规定。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主管部门内部审计,及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宗旨、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6年3月2日经中共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