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项目

内 容

办事项目名称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南沙新区设立旅行社审批

办事编码

 

办事依据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5]20号)及其补充协议、先行先试措施

办理条件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初审——申请人领取申请上报文件——省商务厅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收到按规定报送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投资者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法定地址及与法定地址分离的生产或经营场地的来源证明书,即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三、投资者材料(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应进行公证、认证。

 1、公司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1份);(投资者如是香港公司提供周年申报表、公司注

册证书、商业登记证)

签字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银行资信(原件1份);

如以个人名义投资,须提供居住所在国(地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银行资信(原件1)

四、已预审的经投资方签字盖章的外资企业章程(原件2份)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五、工商局出具的“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表”;(复印件1份)

六、投资者委派到外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1份)

七、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八、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供有关前置审批的有关文件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联系电话

020-39078139

办公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E3

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900-12001300-1700;周五900-12001300-1530

办事网址

投诉电话

020-12345

投诉处理时限

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