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603763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龙盛装卸搬运服务部通用件杂货泊位码头项目的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龙盛装卸搬运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20401285B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珠江村东贤科技园3号
经营者:龙*愉;身份证号:4406****001X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珠江村东贤科技园3号的通用件杂货泊位码头项目位于流溪河中下游、白坭河及西航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占地面积约1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6300平方米,主要从事散装水泥等货物装卸,建有1栋3层办公楼、1栋4层办公楼(部分用作宿舍)、1栋2层传达室建筑、1台散装物料装载机、2个密封储罐、2个泊位,设有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系统、洗手间、厨房,有1个污水排放口,经营过程中有粉尘、废水、噪声、生活垃圾等污染物产生。当事人通用件杂货泊位码头项目属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2026年1月20日、2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2026年2月11日、3月4日、3月20日、4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2月13日委托监测的生活污水检测报告,2026年3月4日制作的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点位图,2026年3月4日获取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港口经营许可证、土地租赁合同、码头租赁经营合同、水泥入库数量表、水路货物运单、专家评审意见、工程验收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云法罚〔2021〕30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71行终3814号);广州市港务局2021年7月15日出具的《广州市港务局关于提供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港口码头作业货类有关情况的函》;广州市港务局五和分局2024年7月26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提供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龙盛装卸搬运服务部相关数据的复函》,2026年1月22日出具的《广州市港务局五和分局关于龙盛码头经营情况的复函》;广州花都海事处2026年4月13日出具的《广州花都海事处关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商请提供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龙盛搬运装卸服务部相关材料的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及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本府于2026年4月24日出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龙盛装卸搬运服务部通用件杂货泊位码头项目的告知书》,并于5月2日送达,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送达当日,当事人向本府提出听证申请。2026年5月13日,本府出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5月14日送达。2026年5月20日,本府收到《撤销听证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撤销听证。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府认为,当事人确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现本案经本府审查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本府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关闭通用件杂货泊位码头项目。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内容的,本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