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26〕2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广州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2号),我区部分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番禺区镇(街)承接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详见附件)中各项行政处罚权,自2026年4月1日起调整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对之前交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本公告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自本公告确定的承接之日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实施。2026年4月1日前已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原立案机关继续办理。
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法的规定。
三、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以及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相关区级政府部门负责查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级政府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就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争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区政府决定。
四、相关区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未列入本公告范围内的其他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附件:广州市番禺区镇(街)承接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pdf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