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美佳(身份证号码:440102********0049):
您在服刑、在押或缓刑期间领取养老待遇或参与养老待遇调整的情形,不符合《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等规定。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及《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在服刑期间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合计3916元(叁仟玖佰壹拾陆元整)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6年7月6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6〕越社养老第010号),2026年7月10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6〕越社养老第010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