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提升财政经费使用效益,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对《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增科工信规字〔2019〕1号)进行修订,起草出台《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新办法)。现以问答形式对新办法进行解读。
一、新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2019年1月11日,我区印发出台了《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增科工信规字〔2019〕1号),有效期3年,已于2022年1月到期。该办法自实施以来,对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发挥政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等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因上级文件依据发生变化,结合我区实际,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启动了政策修订工作,起草了《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新办法制定依据有哪些?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3〕1号)、《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3〕2号)等相关文件。
三、新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具体包括“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支持对象和方式”“第三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章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第五章 经费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六章 附则”:
(一)第一章。明确文件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绩效目标等相关内容,共4项条款。
(二)第二章。明确用途范围、补助方式等内容,共2项条款。其中,用途范围分为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所扶持的各类项目、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项目、侨梦苑分园区及入驻项目管理办法所扶持的各类项目等6类;补助方式分为前资助、后补助、科技金融等5类。
(三)第三章。明确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主管部门、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和分工,共4项条款。
(四)第四章。明确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立项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期检查、项目变更、项目验收结题、项目终止、违规处置、信息公开、其他项目管理等相关内容,共14项条款。
(五)第五章。明确开支范围、经费决算、绩效评价、应履义务、重复政策申报原则等相关内容,共6项条款。
(六)第六章。明确专项项目管理、政策解释、实施期限等相关内容,共2项条款。
四、新办法主要亮点是什么?
(一)优化申报、管理流程。市最新文件对项目实施管理、验收管理、经费管理等流程进行了简化、优化,并明确提出“宽容失败、给科研人员减负”等原则,进一步鼓励创新。《新办法》参照市文件,对应将申报程序、实施期检查、项目变更、项目终止等流程进行了优化,同步提出: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财政经费支持50万元以下项目可不出具专项资金审计报告、不通过项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可申请二次验收、政策性奖励(补助)可按照科研活动需要自主统筹管理使用等措施,进一步落实减负行动,并对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复交叉的内容进行合并和压减。另外明确提出对部分项目与新办法不一致的,采取“从容从宽”原则执行。
(二)优化经费支持方式。市最新文件进一步理清财政科技经费支出的内在逻辑,对“前资助”“后补助”两种方式及其具体分类进行了优化。开发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区内实际,将原办法中事前立项(批复)事后补助、事后立项(批复)事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后补助方式,进行了相应调整,确保经费支出方式更加科学规范,并与市文件基本保持一致。调整后支持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政策性后补助、绩效评价后补助等。
(三)部分实行免申即享。为提升落实政策的针对性、务实性和高效性,市最新文件明确提出“对‘资助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后补助项目,采取‘免申即享’方式”。《新办法》参照市文件有关规定,对“资助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且无需评审立项的政策性奖励(补助)等项目,一律采取“免申即享”方式,让政策直达快享,进一步优化我区创新创业环境。
(四)扩大资金适用范围。原办法扶持资金仅包括用于支持本区科技创新、创新创业团队(人才)等活动和项目的财政经费。《新办法》依据市最新文件,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新增侨梦苑建设发展有关活动和项目内容,全面覆盖科技创新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此外,《新办法》一方面,明确经费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论证、公开透明、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等原则,确保做到不截留、不挪用、不占用;另一方面对原有绩效评价程序进行了更新完善,明确提出绩效目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调整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资格年限,由原来的取消3年资格调整为5年。
五、新办法什么时候执行?
《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