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含受委托实施)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将案件交由局办公室、局法律顾问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为。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制定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本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具有法律专业相关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法制审核人员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如法制审核力量不足或遇到疑难案件时,可邀请法律顾问为法制审核提供专业性辅助性法律服务,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审核范围、审核规范、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珠区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