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含受委托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将公示信息进行采集、梳理,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执法公示内容的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执法信息。局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通过全省统一的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归集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填报人账号由承办科室管理,如涉及多个科室的则设置分账号分别管理。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与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东等公开、公示系统或者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前,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仍需按照相关公开、公示系统或者平台要求重复录入数据。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信息变更的,牵头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进行调整更新。
行政执法决定因复议、诉讼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执法结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公示管理、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