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春增(身份证号:532124*********317)于2025年12月2日向我局提出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是你单位的钢筋工,于2025年5月12日15时许在广州市越秀区康王北路下穿流花湖隧道(广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沿轨道交通十一号线二分部主线工程))工作期间,协助吊机下钢筋大料时,被钢筋大料砸伤腹部。我局经初步审查于2025年12月16日受理该案件。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现我局告知如下:

1、根据案情需要,须向你单位了解相关情况,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前来我局协助调查(如委托他人的,请提交法人代表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2、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提交如下资料: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申请人受伤经过的情况说明及单位意见(加盖公章)。

3、如你单位认为李春增所受伤害不是工伤,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依据或有关资料。

逾期未前来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则视为没有证据、依据,用人单位放弃举证权利,将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我局将按申请人现有提供的证据以及调查所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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