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方珍(身份证号:522126*********576)于2025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出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系你单位的机电工,于2025年8月11日在广州大厦整体改造工程工作期间不慎被阀闸砸伤。现方珍认为其本次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件调查期间,我局已向方珍、你单位代理人核实案件的相关情况,你单位在调查期间主张方珍2025年8月11日受伤一事不属于工伤并已向我局提交部分证据材料。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我局告知如下: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向我局提交:

1.方珍2025年8月11日受伤一事不属于工伤的相关证据材料;

2.或其他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也请于收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提交

逾期未提供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将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我局将按职工、单位等现有提供的证据以及调查所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4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甄小姐 吴先生,020-833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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