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更好以城市更新为抓手推进高质量发展,我区进一步弘扬开拓创新、敢为人先的精神,积极探索老城市新活力的高效模式,实现“三旧”改造高水平推进、高质量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局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承接上级政策,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旧村庄改造过程中合作企业的引入和退出工作,认为须探索研究修订《指引》,具体解读如下:
一、编制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旧村改造过程中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广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6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2 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23〕1号)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20号)等相关政策,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主要内容
《指引》正文共有四大内容:
(一)总则
明确了政策依据、基本原则及对工作主体的要求。
(二)公开引入合作企业
一是明确了旧村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条件和流程。二是按照《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规字〔2023〕2号)规定降低了对合作企业总资产、产业引入等方面的要求。三是按照市场化原则,取消了合资公司农村集体和合作企业股权比例监管要求。四是完善复建安置资金缴交和监管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明确未按合作协议约定缴交复建安置资金的违约责任。
(三)股权变更与退出机制
在市级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明确股权变更相关要求,建立合作企业退出机制。特别是对发生重大风险问题的项目,经相关部门研判后可通过农村集体表决方式确定新合作企业。
(四)附则
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属地街道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列明有关事项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工作指引的有效期。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中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和退出工作,作为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
五、政策亮点
本工作指引的亮点有:一是鼓励具备实力的央企、国企、民营企业参与旧村改造。对联合体成员放宽到5个,并将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资金实力的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中所占份额下限明确为30%。
二是规定股权变更程序,建立合作企业退出机制。对发生重大风险问题,经相关部门研判后可通过农村集体表决方式确定新合作企业。
三是完善复建安置资金缴交和监管要求,明确了未按合作协议约定缴交复建安置资金的违约责任。
《指引》将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我区旧村改造项目合作企业的公开引入和退出工作,对我区旧村改造项目管理起到极大的规范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