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连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5********052X):

第一当事人金东升,身份证号码:440823********007X,于2017年8月因工死亡,您以其遗属身份在广州市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金东升因工死亡后,您以其遗属身份在广州市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等规定。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及《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金东升死亡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计44550元(肆万肆仟伍佰伍拾元整)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5年11月7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5〕穗越社第078号),2025年11月12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5〕穗越社第078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