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陈永斌(身份证号码:53062**********714)委托代理人于2026年3月13日向我局提出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述称其是你单位员工,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是泥水工,于2025年11月25日6时40分左右在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级及同步实施工程九区段土建、常规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项目工作期间,不慎被金属割伤左手第4指;陈永斌认为其受伤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经初步审核,我局于2026年3月27日受理。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案件协助调查通知书》(编号2026-130-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前来我局协助调查(如委托他人的,请提交法人代表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如下资料: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请携带原件供核对);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申请人受伤经过的情况说明及单位意见(加盖公章)。如你单位认为陈永斌所受伤害不是工伤,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依据或有关资料。

特此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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