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1日向各单位寄送附件所列科技计划项目《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各单位限期履行《项目终止通知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各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各单位公告送达,要求各单位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附件《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所列科技计划项目对应财政资金退回我局。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有异议,请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如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1: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信息公开项目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