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配合好该项工作的开展。
一、请有关职能部门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即对于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于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要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二、请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时,一并报送节能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材料和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或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穗发改资环〔2011〕5号)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联系人:蒋和军,联系电话:3991060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