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0.1.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2006.2.1 |
3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国务院 | 2004.9.5 |
4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 国务院 | 2010.6.1 |
5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 | 2006.8.23 |
6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 国务院 | 2007.10.9 |
7 | 《土地调查条例》 | 国务院 | 2008.2.7 |
8 |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 2000.12.31 |
9 | 《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 |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 2004.8.1 |
10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 国家统计局 | 2006.7.17 |
11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 国家统计局 | 2005.7.1 |
12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 国家统计局 | 2004.10.13 |
13 | 《广东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程》 | 广东省统计局 | 2003.9.2 |
广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8项)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迟报统计资料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