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0.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6.2.1

3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国务院

2004.9.5

4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国务院

2010.6.1

5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国务院

2006.8.23

6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国务院

2007.10.9

7

《土地调查条例》

国务院

2008.2.7

8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0.12.31

9

《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4.8.1

10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国家统计局

2006.7.17

11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05.7.1

12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04.10.13

13

《广东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程》

广东省统计局

2003.9.2

 

 

 

 

 

广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8项)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迟报统计资料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