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安全等级,依托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实现省、市两级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到2015年,建成覆盖全省的省、市两级联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明确落实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应用管理职责。

 

  ——建设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和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省级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利用互联网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平台,2014年底前,将“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改造为“信用广东网”,作为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接受外部查询和异议受理等的平台。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全面整合省有关行业和部门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实现省级行业、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并向各地级以上市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放。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不断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重点归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分批次归集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到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部法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着力加快归集个人信用信息,进一步扩充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

 

 

  ——建设地级以上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和基础条件,按照财权事权统一的原则,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征集本市信用信息,并开放给所辖县(市、区)使用,县一级原则上不独立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具备良好基础条件和经济能力的市可自行规划建设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其他市可依托省电子政务网络和省级电子政务资源,充分利用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建设。珠三角地区各市到2014年、粤东西北地区各市到2015年基本建成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推进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框架下,推进省、市两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集中全省信用数据,并授权开放给市级系统使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重点征集当地产生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未征集的信用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省级系统。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兄弟省市的联系交流,推动我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兄弟省市以及国家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四节 推进商业征信系统建设 

  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在资金、技术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其建设征信系统。允许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通过授权等方式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有条件联通,为其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征信机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征信业务,建设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


第五节 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加强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以及安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按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开展安全等级认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定信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置。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内部安全管理,提高信用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强化对征信系统尤其是数据库的管理,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章 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设 

  运行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加快建设信用法规制度体系、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区域信用合作,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善、运行安全、联动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第一节 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体系 

  ——完善规范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等行为的法规制度。加快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立法,适时修订《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使用等行为。制订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开和应用等行为,严格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明确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等内容。 
——加快信用服务业监管制度建设。重点围绕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管等有关内容,出台广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明确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推进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出台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安全培训、软件使用与维护管理、应用系统授权管理等制度,落实信用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审查和评估制度,适时修订并不断完善安全防护策略。完善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节 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着力扩大信用服务需求。推动政府部门在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资质认定、专项资金安排、保障房分配、公务员聘用、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等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重点领域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创造信用服务需求。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外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合同签订、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培育壮大信用服务产业。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信用服务行业,吸引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广东,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在广东设立总部,推动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扶持和培育本土征信、评级机构发展,规范发展信用评级业。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推动信用调查、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发展。合理规划信用服务产业布局,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产业链,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强化业务协同、资源整合,推动信用服务业实现集聚发展,壮大信用服务产业规模,促进全省信用经济加快发展。到2015年,初步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全省资信评级机构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到2020年,形成覆盖全省的整体实力强、应用范围广、服务水平高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全省资信评级机构营业收入超过8亿元,全省信用服务业规模位于全国前列,成为全国信用经济大省。 
——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备案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到2015年信用档案覆盖率达100%。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推行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依法对提供虚假信息、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进行处罚。加强和引导行业自律,研究组建广东省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按照“一次出格,终身禁入”的原则,制定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守则,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推行信用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承诺公开制度,并在“信用广东网”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投诉举报业务平台,强化社会监督。


第三节 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健全信用奖惩和监督制度。2015年前,制定出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省直各单位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加快完善信用奖惩制度,逐步形成使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强化行政监管性信用奖惩。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先警示、后惩戒”的原则,依法加大对守信者的激励力度,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依法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促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应用,实现对守信者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

 

  ——建立司法性惩戒机制。加强失信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查询应用力度,依法追究失信违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引导诚信诉讼,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加大裁判文书执行力度,保护守信者的正当权益。建立完善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 
——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规范发展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通过行规、行约等加强对失信会员的监督和约束。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应用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对失信者的市场性惩戒。 
——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通过政府网站、“信用广东网”、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


第四节 加强区域信用合作 

  ——推进省内区域间信用合作。鼓励和推动省内地市之间、区域之间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信用合作,不断拓展合作领域。推动珠三角地区利用广佛肇、深莞惠、珠中江合作平台率先开展信用合作,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探索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制定、信息互通共享和跨市联合奖惩等合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粤东西北地区发挥区域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探索建立合作机制和平台,开展各自区域内的信用合作。结合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建设,以园区企业信用建设为抓手,不断拓展信用建设合作领域,深化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的合作,共同推进全省各区域间信用合作。 
——加强跨省区信用合作。通过联合举办高峰论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推动开展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交换、联合奖惩、技术和产品研发与应用、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跨省区信用合作。推动实现跨省区的公共信用信息互查,以及诚信企业互认、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鼓励开展跨区域行业自律和业务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奖惩工作机制。依托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泛珠合作范围,加强区域内省区间各类信用合作,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加强我省尤其是珠三角地区与长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东北地区等区域的信用合作。 
——探索开展跨境信用合作。积极研究将信用合作纳入粤港澳合作范围,探索以经贸合作为基础开展与台湾地区信用合作。充分发挥经济特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先行先试作用,探索推进在发展信用经济、规范信用管理、完善技术标准、开展联合奖惩等方面与港澳台加强合作。积极争取国家将信用服务业发展纳入CEPA范围,促进粤港澳经贸合作和服务业发展。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合作机制、广东国际咨询会等平台,探索开展国际信用合作。


第十章 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依托,着力围绕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形成示范,以点带面,加快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节 网上政务服务创新工程 

  以建设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开通企业专属网页和市民个人网页为重点,创新政府政务服务。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并联审批,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加快建立查询、办事、投诉等便民服务电子系统。到2015年,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80%,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70%,基本搭建完成集政务公开、投资审批、网上办事、政民互动、效能监察、公共资源等功能为一体的网上政务服务系统;珠三角地区推行企业专属网页和市民个人网页。到2020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部门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巩固已有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成果,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90%,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80%,全省推行企业专属网页和个人专属网页。


第二节 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 

  推动省直单位和珠三角各市在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公务人员招录、市场准入、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科研、资质认定、补助发放、保障性住房分配、年检年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重点领域,深度应用信用信息,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依托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中新知识城等重大平台,率先开展信用产品和服务应用示范。


第三节 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以市场为导向,充分依托专业评级机构,建立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信息的深度应用。到2015年,基本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客观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到2020年,全面应用于全省中小微企业,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筛选分类,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四节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探索建立农村社会成员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农村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档案。以农村社会成员的经济状况为基础,结合农村社会管理工作,对农村社会成员的信用进行及时评价和认定,推动建立符合农村社会成员特点、客观规范的信用评价体系。全面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建设。重点围绕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安全等领域,加强农村社会成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社会成员,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引导社会成员关注自身信用状况。到2020年,我省农村信用体系框架基本建成,农村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第五节 重点人群诚信建设工程 

  建立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统计从业人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教师、项目经理、导游等人员信用档案,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其尽职履责和规范执业。到2015年,全省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全面建立,并推行职业信用个人报告和第三方评价制度。


第六节 司法公开工程 

  完善司法公开评估办法,建立司法领域信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支持各级法院做好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方面的法务公开工作,将法院司法公开情况作为向同级人大报告和审议的主要内容。支持各级检察机关落实检察文书说理、检察开放日、案件办理情况查询等制度,将检务公开情况作为向同级人大报告和审议的主要内容。各级公安机关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办案进展等公示信息。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推行“阳光执法”,提高狱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着力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行业的信息管理和披露方式。


第七节 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工程 

  坚持市场导向,培育发展一批公信力强、市场认同度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本地信用服务机构。推动深圳、广州等地加快培育发展本土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多样化信用服务业务,健全信用服务产业链,辐射和带动珠三角地区的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将珠三角地区建设成为我国主要的信用服务机构聚集区之一。推动粤东西北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的中心城市,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企业,逐步向本地区辐射发展。到2020年,在珠三角地区培育形成多家全国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在粤东西北地区各中心城市至少培育形成1家我省骨干信用服务机构。


第八节 信用人才培养工程 

  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相关课程或设置信用管理专业,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并从国内外引进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者、教师,充实研究和师资队伍,加快培养和储备信用人才。加强对信用管理人员、信用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引进信用经营管理高级人才,把我省打造成为信用人才的聚集地。依托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加大信用人才的合作交流和培养力度。推行信用管理师等职业能力评定制度,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开展信用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及专业考评。到2020年,形成基础雄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效能显著的信用人才发展体系,成为全国信用人才大省。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统筹协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承担规划实施的协调指导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专责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制订行动计划,全力推进相关建设工作。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指导。

 

  ——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总结广州、珠海、汕头、惠州、云浮、顺德等地及信贷、税务等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经验,有计划、分步骤在全省范围内予以推广。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在相关领域加大探索力度。 
——加强与国家和兄弟省市联系互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在其指导下,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协调、相促进。加强与兄弟省市的交流,及时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


第二节 加强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将我省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范围,在推进实现更广泛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区域信用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试。制定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落实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措施。落实国家和省在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将社会信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


第三节 加强基础研究 

  加强对信用理论、信用经济发展、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信用服务业统计方法、信用立法等基础理论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建立信用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信用服务业发展监测。依托区域信用合作平台,加强与兄弟省市、港澳地区的信用研究交流。支持高校、社会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针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联合研究。建立完善信用专家和人才信息库,强化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智力支撑。


第四节 加强宣传解读 

  将规划宣传解读作为我省“两建”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编制印发解读手册或读本,系统宣传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充分利用互联网网站、微博等,及时收集公众意见、解答公众咨询。定期开展有奖问答或知识竞赛,通过开设“我为信用建设献计献策”专栏、举办论坛等多种方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节 加强监测考核 

  强化规划实施责任的约束,分解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信用建设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健全主要目标任务实施跟踪反馈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分析规划实施效果,提出推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及时公开规划实施的相关信息,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