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现选取我区2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典型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案件一:某建筑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典型违法案例报告

  一、基本情况

  某建筑公司在参加某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财务数据与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系统备案数据不一致,并最终获得中标,中标总价为494.07万元。目前,该项目已完工并经过甲方的验收。

  二、查处过程

  经南沙区综合执法局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柒拾叁元柒角壹分,¥:27173.71元(即:中标项目金额4940675.17×5.5%)

  案件二:丁某任职期间涉嫌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典型违法案例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丁某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在A单位工作期间,经中介介绍,于2022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15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在B单位,并于2023年3月20日使用丁某作为项目经理身份参与某项目投标。并收取中介18000元。

  二、查处过程

  经调查,当事人持有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A单位工作期间,因公司无需当事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当时有中介联系当事人可以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挂在其他公司赚点费用,于是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10月14日当事人将证书注册在C单位,收取中介约5000元。又经中介介绍,于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1日当事人将证书注册在D单位,未收取中介费用。再经中介介绍,于2022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15日当事人将证书注册在B单位,收取中介18000元。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危害后果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3.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捌仟元整,¥18000。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