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悦华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违反《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事项实施细则》(穗商务电商〔2017〕11号)相关规定,在领取2016年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48万元后,一直未完成超级中国干线-粤港跨境货栈建设项目,未主动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验收。我单位向你公司发出了《关于退回2016年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决定》,要求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2016年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超级中国干线-粤港跨境货栈建设项目)48万元退回市财政局。

       现该决定已生效,但你公司未按决定履行,我单位向你公司发出了《催告书》,依法催告你公司履行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见附件)。

       你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2023年9月6日



附件:

1.附件:催告书(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