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可享受的政策或资金扶持
鼓励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方面组织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鼓励各地及有关单位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中小企业开展协同技术创新创造良好条件;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主导或参与制订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支持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
二、申请需具备的条件
(一)机构设立情况。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组织体系情况。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三)规模效益情况。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
(四)研发投入情况。具有稳定、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0万元;
2.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且不低于800万元;
3. 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0.5%且不低于800万元。
(五)研发人员情况。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建筑业企业不少于60人)。
(六)研发设备情况。具有比较完善、可靠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不低于8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
(七)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 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三、申报材料
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四、工作流程
企业按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评审、现场核查、陈述答辩等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认定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拟订认定名单并公示→经公示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公布认定名单
五、咨询电话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电话:83133243。
政策全文详见网址:https://www.gd.gov.cn/zwgk/gongbao/2023/1/content/post_40794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