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开土地规字〔2025〕1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入库储备土地管护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入库储备土地管护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

  2025年12月25日

广州市南沙区入库储备土地管护利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入库储备土地的管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开发中心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取得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纳入土地开发中心管理库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章 储备土地入库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纳入储备管理的土地在移交入库前,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四至界限清晰,无权属争议;

  (二)征地(拆迁)补偿到位,无其他争议;

  (三)已补偿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除(清理)完毕,确需保留的建(构)筑物除外;

  (四)无堆积的建渣土方;

  (五)涉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的土地,调查后无土壤污染问题或已完成修复治理;

  (六)按照储备土地管理规定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对于达到移交入库标准的储备土地,由属地镇(街)、土地开发中心等相关单位现场核查后办理移交入库手续。

第三章 入库储备土地的管护

  第四条 土地开发中心负责统筹并指导全区入库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根据区以镇(街)为实施主体的已征收土地管理工作机制,入库储备土地原则上由土地开发中心委托属地镇(街)管护,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对入库储备土地有其他安排的除外。

  第五条 入库储备土地管护要求。受托管护单位具体负责入库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

  (一)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设置公示牌,标注地块四至、临时利用用途及期限、规划用途、面积、管护单位等内容;

  (二)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设置围栏、围墙等方式进行围蔽管理;

  (三)开展日常巡查等管护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侵害入库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同时报土地开发中心;

  (四)防止在入库储备土地上随意搭建建(构)筑物、栽种树木、种植农作物;

  (五)防止在入库储备土地上倾倒垃圾、挖土、堆(弃)土、破坏围蔽、开展其他侵害土地权利的行为;

  (六)落实地块涉及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围蔽安全、坑塘水面安全、台风等自然灾害防范、应急管理等)、卫生防疫、扬尘、排水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七)做好入库储备土地上传统风貌建筑、特色建(构)筑物等保留建(构)筑物的日常巡查等工作;

  (八)其他与入库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入库储备土地管护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护台账。管护单位要建立入库储备土地管护台账并适时更新。

  (二)开展日常巡查。管护单位负责对纳入管护的入库储备土地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块、面积、巡查情况及异常情况处理等。

  (三)开展检查、指导。土地开发中心对入库储备土地进行动态巡查、联合巡查,并对管护单位巡查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并督促管护单位落实日常巡查制度。

  (四)处理侵害入库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管护单位在日常巡查发现私占乱建等侵害入库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督促侵害方整改,制止无效的应及时联系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处理,未能处理到位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第七条 入库储备土地管护费用作为土地储备成本,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由土地开发中心委托镇(街)等单位管理的入库储备土地,按第三方评估费用标准向受托管理单位支付管理费。

  第八条 入库储备土地涉及供应的,土地管护单位应配合开展清场等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开展土地供应前核查。土地供应后,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并办理出库手续,管护义务自土地移交之日起终止。

第四章 入库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

  第九条 对于暂未供应的入库储备土地,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征询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同意,可以对入库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利用终止时,临时利用方应恢复地块原状。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入库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临时利用方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临时利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条 入库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可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场地、重大项目的配套临时用房和临时配套场地、公园绿化、文化体育、物流仓储、停车设施、充电桩、肉菜市场等临时性公共服务和便民设施等,充分发挥入库储备土地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兴建非临时性使用设施,不得转借、转租、抵押或挪作他用。对于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的入库储备土地,在临时利用时,土地用途原则上应参照《广州市非工业城市建设用地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中“初判土壤污染风险可接受的行业清单”确定。

  第十一条 临时利用办理流程。

  (一)提出利用申请。根据实际需要,由申请利用单位提出利用申请,说明利用范围、时间、用途等。

  (二)征求意见。其中,属地镇(街)对管护的入库储备土地有临时利用需求的,由属地镇(街)与土地开发中心联合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意见;因特殊安排由其他单位管护的入库储备土地有临时利用需求的,由该单位与土地开发中心联合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意见;其他单位对入库储备土地有临时利用需求的,土地开发中心收到临时利用申请后,就临时利用事宜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协议签订。临时利用事宜征询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意后,由土地开发中心或属地镇(街)等单位与临时利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需收取租金,租金由土地开发中心、属地镇(街)委托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政、民生类非营利性项目临时利用入库储备土地的,经征得相关部门意见,临时利用租金予以免除。

  第十三条 临时利用续期及收回。

  (一)期满续期。利用期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利用单位原则上在利用期满前三个月以上提出办理延期手续。并重新按流程办理临时利用手续。

  (二)期满收回。临时利用到期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临时利用单位需按约退回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清场的可按合同约定追究临时利用单位违约责任;逾期未清场且拒不交还土地的,土地开发中心、属地镇(街)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途径解决。

  (三)临时利用提前收回。临时利用期限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前终止临时利用协议,收回临时利用地块,对临时利用方不作任何补偿:

  1.因城市建设、公共利益、土地供应或政府的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利用土地的。

  2.临时利用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金额交租金或者拖欠租金,逾期30天及以上的。

  以上可以提前收回的情形,临时利用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并在接到通知后限时完成设施搬迁、土地原状恢复等工作后,退回土地。

  第十四条 临时利用期间,临时利用单位应按照第三章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落实临时利用地块的管护工作。土地开发中心、镇(街)应采用抽查、日常巡查等措施加强临时利用地块管理;若发现临时利用单位有违约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按协议规定收取违约金或直接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 临时利用(包括特殊利用情况)中取得的土地收益应按非税收入上缴。其中,属于镇(街)办理临时利用的,相关土地收益扣除税费后作为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由区财政部门根据现行区对镇街财政管理体制在结算时全额返还,用于土地管理及乡村振兴、“百千万工程”等镇(街)项目支出;属于土地开发中心等单位办理临时利用的,相关土地收益在缴纳相关税费后全额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区财政。

  第十六条 特殊利用情况。若镇(街)、法定机构(即明珠湾管理局、产业园管理局,以下统一称“法定机构”)确有项目建设开发用途需利用入库储备土地,且其利用工作不适用于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及土地供应的,由镇(街)、法定机构就土地利用事宜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区投资促进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土地开发中心等相关单位意见后,依程序审议通过后由土地开发中心以签订书面移交协议的方式将相关地块移交镇(街)或法定机构,对相关地块办理出库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对储备土地出入库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更新。

  第十八条 区公安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区水务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属地镇(街),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责任,依法查处入库储备土地管护利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因入库储备土地管护、利用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安全责任事故,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属镇(街)管护、利用的,由镇(街)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属其他单位管护、利用的,由相应的管护单位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法律法规、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