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华(身份证号码:440281********765X):

您从2024年9月起至2025年6月在广州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上述时段存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学华百货商行经营者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等规定。根据《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2025年5月至2025年6月在广州市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6年4月22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责令退回决定书》(穗越社退字〔2026〕第079号),2026年4月28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责令退回决定书(穗越社退字〔2026〕第079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9日